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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9-04-28  点击:[]

为了规范西安理工大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的审议、评定与咨询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更好地履行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根据《西安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和议题确定

1.学术委员会议事范围为《西安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学术委员会职责所涉事项及主要校领导委托进行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事宜。

2.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主要是来自校长的提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或1/3以上校学术委员联名提交的议案。由学术委员会秘书长汇总后提交主任会议讨论确定。

3.对于确定的议题,由学术委员会秘书长事先与有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并准备规范简明的会议材料。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部分委员先行提出初审意见。

4.列入会议讨论的重大议题,一般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会前2天,将有关书面材料呈送参会的各位委员,以便各委员提前安排工作,研读议题,准备意见。

5.学术委员会审议有关事项时,如有必要,可邀请校领导或者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会通报学校有关情况。

二、议事形式和表决方式

1.学术委员会的议事形式主要有召开全体会议和专题组会议。全体会议召开每年至少2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召开时间。专题组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2.学术委员会以推进学术进步、服务学校发展为宗旨,议事要围绕主题,独立表达意见,要坚守学术专业判断、恪守学术道德。决策民主集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3.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采用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可做出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实际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表决。

4.学术委员会讨论时遇意见分歧较大或重要事实需进一步论证核查的,可暂缓作出决定。

5.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根据议题的需要,可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列席。列席人员可根据需要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学术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外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6.为提高学术委员会议事效率,有关人员对议题的说明和汇报要有必要准备,按规定时间发言。委员在讨论时提倡充分发表意见,但发言要紧扣会议议题、观点明确。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或提炼结论意见。

7.学术委员会委员要严格按照《西安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西安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自己的职责权限。

三、议事结果的报送与实施

1.学术委员会的议事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相关校领导,根据校领导批示意见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学术委员会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学术委员会秘书长部门在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授权下负责协调和催办。

2.学术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审议意见和咨询建议,由学术委员会秘书长部门负责起草,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审定和签发。

四、议事纪律

1.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与会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公、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并报知秘书长单位备案。一年内2次无故缺席会议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委员会。

2.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本着对学校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3.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1)学校的涉密事项;涉密学术成果;(2)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和单位的评价言论;(3)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内容和决定事项。

4.学术委员会的某个议题涉及到委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该委员应主动回避。会议主持人也可以要求该委员回避。

五、各专门委员会根据《西安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并按上述议事规则执行。

六、附则

1. 本议事规则自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2.本议事规则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一条:西安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