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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0-08-25  点击:[]

西安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西安理工大学章程》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对学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与质量评定、学术道德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最高学术机构。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学院(部)设置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可以独立开展工作,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学术造诣高,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在岗并且具有正高级技术职务者担任。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

校学术委员会由17-19名左右单数人员组成,委员经由院(部)民主推荐,学校相关会议遴选产生候选人,经学校聘任后成为正式委员。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校长聘任。根据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可邀请校外的专家学者担任校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不占限额)。

各专门委员会由19-21人的单数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分别由分管教学、科研、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担任,并同时担任校学术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名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职务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1/4。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1/2。原则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与三个专门委员会成员不交叉兼职。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任期届满前二个月,应完成对下一届委员会的换届准备工作。校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换届时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2/3。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缩短或延长任期时,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出国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校学术委员会活动,或离开学校时间超过1年,不再担任委员职务,可由校学术委员会重新确定人选,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各专门委员会出现上述情况,可由专门委员会重新确定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设专任秘书长,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兼任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科技处,科技处处长兼任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研究生院,研究生院院长兼任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院设立的学院(部)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按第五条相关要求确定,并由校学术委员会批准设立。原则上委员会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9人。主任委员可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或者三个专门委员会委员。学院(部)学术委员会承担院级教学、科研、学科和研究生教育相关学术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熟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表达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四)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恪守学术道德,公正履行职责;

(五)勤勉尽责,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六)学校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审议或审定的事项: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各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院(部)学术委员会章程;

(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一条  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校学术委员会或授权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顾问)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必要时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事项: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等;

(三)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职责:

(一)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职责:

1.审议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等;

2.审议教学实验室、教学基地设置和建设规划;

3.评议教学质量,评定推荐各类教学奖励;

4.审议专业评估、专业认证等;

5.评定推荐各类教学项目;

6.其他重大教学事项。

(二)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职责:

1.审议科研发展规划和科研基地建设规划,评估科研机构的设置与撤并;

2.审议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办法及评审立项等;

3.审议各类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评审、推荐科研奖励项目;

4.审议学校重大知识产权问题及科研成果产业化问题;

5.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6.其他重大科研事项。

(三)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职责:

1.审议学科发展和建设规划、学科的设置、申报、评估等;

2.审议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3.审议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审议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

5.指导制定学术道德建设的制度与办法;

6.其他学科建设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各专门委员会及各学术分委员会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对于有争议的事项,可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各专门委员会有义务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校学术委员会秘书长部门负责会议组织工作,各专门委员会秘书长部门负责各分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必要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校长提议,或者

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由各级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召集临时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各专门委会委员应按时参加委员会召开的各类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必须在不少于半数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采用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2/3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秘书长部门记录,并于会议结束一周内,由相关部门将会议议定事项提请学校研究或通报全校。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由各秘书长部门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于会议结束一周内,将会议议定事项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备案,或征得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提请学校研究。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在讨论、审议、评定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向相应委员会主任请假并报知秘书长单位备案。一年内2次无故缺席会议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相应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成员应自觉遵守和维护学术道

德,如因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或其它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应辞去或免去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事项时,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师生代表列席旁听,但列席旁听者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在其职责范围内,根据需要成立针对具体事项的专门工作小组,专门工作小组向各级委员会负责,任务完成后自动解散。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六条  对校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的评审工作按标准发放评审费。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党委常委会通过之日起实行,原《西安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理工大党字〔2014〕2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增补《西安理工大学学术期刊目录(2019版)》有关期刊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