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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 2020-07-03  

省属各高校,厅直属事业单位,厅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提升省属高校办学水平,有效推进省属高校“四个一流”建设规划实施,进一步规范基建管理工作,促进省属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省教育厅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陕西省省属高校基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2017年4月21日

陕西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提升省属高校办学水平,推进我省高校“四个一流”建设规划实施,规范省属高等院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促进省属高等院校基本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促进省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高等院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管理。

第三条  省属高校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第四条  省属高校基本建设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统筹兼顾原则。结合学校发展规划与定位,以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为主,科学论证和决策建设项目及规模;优化资源配置,科学合理测算资金投入,节约集约使用土地,预留未来发展空间。

合理建设原则。紧紧围绕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等核心功能,坚持够用、适用、实用的原则进行规划和论证,节约建设资金,科学合理规划建设。

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法规,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相关手续。建立健全勤政廉洁和监督制约的制度措施,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节能环保原则。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因地因校制宜,积极推进节能、节水、节耗材及治污减霾的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注重各种资源的保护利用,创建绿色校园。

安全优质原则。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新型建筑材料及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提高工程质量,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最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

第五条  省教育厅作为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协调、监督省属高校的基本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备案省属高校编制校园(校区)整体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审核批复基建项目立项申请意见,核实确认省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和资金来源,严防债务风险。指导省属高校安排落实基本建设资金预算,督导基本建设实施等。

第六条  省教育厅聘请校园规划和基建管理相关专业专家成立省属高校基建管理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核省属高校校园规划和基建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属高校作为基建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的规划、手续办理、建设实施、资金筹措、运行管理、债务偿还等负总责。省属高校应根据基本建设任务建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校长任副组长,学校基建、后勤、国资、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组成,负责本校校园规划和基本建设的组织领导、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和办法,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做出研究决定。基本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和新增债务情况,须经学校财经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学校审计部门应根据《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第八条  学校基建管理部门是基建项目具体实施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校中长期教育设施建设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编制和执行学校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组织校园总体规划的设计及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论证、功能定位、项目报批、工程招标、工程设计管理、安全管理、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竣工验收组织、保修阶段管理、有关各方关系协调等,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  学校根据基建任务和基建管理人员情况,可聘请具有专业咨询资质的机构介入项目的前期策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相关手续的办理;或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通过招标方式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实施建设项目管理,学校与项目管理单位签订基建项目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省属高校应切实加强单位内部基建工作岗位人员配备,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可设置或聘任基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高度重视基建队伍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加强在职人员继续教育。

第三章 校园规划编制与备案

第十一条  校园总体规划是学校根据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和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趋势,按照“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环境优美、适度超前”的原则,对校园(校区)进行的总体建设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可行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  校园总体规划的编制、执行是省属高校进行校园建设的总纲,校园总体规划经上报省教育厅进行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确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学校所有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建设以批准备案的校园总体规划为依据。

第十三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科学规划、美化校园环境,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十四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坚持科学合理、实用适用、经济实惠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明确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功能划分。

    第十五条  省属高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和公众参与。省属高校编制校园规划应征求省教育厅意见,省教育厅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校园规划进行咨询论证,省属高校应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校园规划。校园规划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地方规划等部门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省属高校申请备案校园规划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审核备案请示文件;(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规划;(四)地方规划部门核准意见;

第四章  基本建设项目规划编制与审核

第十六条  省属高校依据备案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确定拟实施的基建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未列入规划周期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在本周期不予批准建设。

    第十七条  省属高校编制基建规划应优先安排保障教学科研和学生生活设施的建设项目,以及急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支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争取投资的建设项目。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有关要求,对已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的省属高校申报的新建项目,严格控制审批。

    第十八条  省属高校确定建设的基建项目经上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复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立项审批;待获得相关批准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建设。省属高校争取投资的项目,报请省教育厅初审后,由省教育厅报相关单位审批。

    第十九条  计划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提前半年向省教育厅报送请示件及相关材料。对逾期报送的请示件,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二十条  省属高校报请省教育厅审核基本建设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三)校园规划;

(四)基建规划;(五)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六)资金筹措情况说明及财务风险评估报告;(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省属高校基建项目应当在省教育厅审核批复文件印发后及时开工建设,最长不超过3年。逾期未开工的建设项目,须重新报批。

    第二十二条  省属高校基建项目经省教育厅审核批复后,原则上不予变更,如确因市政规划、城市建设、办学类别和自然环境变化等因素需要调整的,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重新申报审核。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省属高校应当建立完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

    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省属高校应当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代建单位等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工程造价咨询及决算审计机构应当在陕西省教育系统社会审计机构备选库中进行选择。

    第二十五条  要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将建设项目管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纳入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二十六条  省属高校应当对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二十七条  省属高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基建项目审批程序,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立项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如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向省教育厅报送项目变更申请,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省教育厅和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省属高校应当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应当依据项目编制年度计划安排,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原则上不予拨付。

    第三十三条  省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四条  省属高校应当依照本办法和项目审批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省属高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定。建设项目管理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省属高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审制度,规范审计工作程序。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要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切实开展建设项目管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严格执行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省属高校应当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三十八条  省属高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省属高校,省教育厅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或者不予批准新的建设项目;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陕西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陕西省教育厅直属中等职业学校和需申请中、省补助资金或政策支持的民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审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421日起实施,2022420日自行废止。

 

下一条: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